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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池州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标题: 【市财政局资环科负责人解读】关于《池州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解读材料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4-03
【市财政局资环科负责人解读】关于《池州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23-04-03 17:27 来源:池州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规范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资环〔2020〕1520号)精神,结合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我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池州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2020年12月18日,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了《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资环〔2020〕1520号),为稳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县(区)(含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财政关系,制定《实施方案》。 

二、文件依据

《实施方案》主要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文件精神,参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资环〔2020〕1520号)结构框架和主要内容,并与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和相关制度紧密结合。

三、起草过程

《实施方案》经过前期准备、征求意见、修改完善三个阶段,多次反复讨论修改。

一是前期准备。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资环〔2020〕1520号)文件,领会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事权改革精神;梳理中央、省、市与县(区)财政事权事项,确定我市现行的支出政策;于2月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实施方案》初稿。

二是征求意见。3月上旬按程序征求了市生态环境局以及贵池区、青阳县、东至县、石台县、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等相关县(区)的意见。

三是修改完善。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实施方案》,并报局党委会研究。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是主要内容,第三部分是配套措施。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主要是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开创池州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提供坚强的生态环境支撑,建立生态环境领域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积极推进我市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第二部分“主要内容”,是改革的主体部分,从五个方面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一是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方面,主要包括生态环境规划、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二是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方面,主要包括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查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三是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四是环境污染防治方面,主要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五是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方面,主要包括生态环境领域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第三部分“配套措施”,主要是由三个方面举措,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二是强化资金保障,落实支出责任。三是协同推进改革,完善配套制度。

五、主要特点

(一)覆盖生态环境各领域。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改革要求,从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其他事项等生态环境各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全面划分。

(二)合理明晰财政事权。根据中央和省在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重点将地方财政事权进一步细分为市级、市与县(区)共同、县(区)财政事权,合理划分市级与县(区)支出责任。

(三)突出环境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重点对五个方面划分具体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对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等重点环境污染防治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明晰,便于执行落地。


解读人:池州市财政局资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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