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池州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池州市财政局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30日
池州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资环〔2020〕152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加强市级统筹,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县(区)(含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市与县(区)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不断开创池州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提供坚强的生态环境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市级生态环境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制定,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市级主要开展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市级环境执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市级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市级开展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查及能力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省事权以外的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监测,省事权以外的重点污染源及排污口监测,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及较大生态环境应急事件应急监测等事项,确认为市级和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一般生态环境应急事件应急监测、一般污染源及排污口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本地区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县(区)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查及能力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市性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市级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全市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全市性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监测,全市性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性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市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市级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市级“三线一单”的编制及日常管理维护,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县(区)行政区划内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落实,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监管,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具体实施及监管,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监管,区域性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监测,生态保护修复指导协调和监督,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县(区)“三线一单”的编制及日常管理维护,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在全市范围内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跨市界、重点流域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和修复,噪音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行政区划内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市级以上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市级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技术规范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县(区)生态环境领域政策、技术规范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责任,密切协调配合,对县(区)以下承担的需要进一步划分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现行财政体制等实际,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资金保障,落实支出责任。各级政府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确保资金投入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坚持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协同推进改革,完善配套制度。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本方案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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